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虹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虹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27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虹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