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濉执字第005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30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46891.56元及逾期债务利息等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的存款148000元(含执行费等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陈良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