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天津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241637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上诉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用人单位的社保开户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建立的共同意思,故本案不存在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基础,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确认其与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