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执异15号 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241637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27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4P9W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2019)鲁1191执110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共同设立的认缴制有限公司,认缴金额为3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但第三人**、**、**、**、**没有实际认缴该资金,后在2017年5月3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后***承诺认缴300万元,时间为2035年12月31日,请求追加第三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人**、**、**、**、**称,五位股东已于2017年5月3日将***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其中包含全部股权对价及股东权利义务。***受让***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后,承诺认缴300万元注册资本金,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31日。因未到规定认缴时间,***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本案五位股东股权转让在前,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在后,五位股东不存在利用股东出资期限逃避执行的恶意,不属于未按期足额缴纳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案经送达,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鲁119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欠款12742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未发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1191执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3日,由**、**、**、**、**等5方共同出资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的认缴出资额为1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的认缴出资额为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的认缴出资额均为3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各股东的出资全部缴付到位期限均为2017年2月15日。2017年5月3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将其所有的股权转让给***,变更后公司新的股东为***,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全部到位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股东兼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即转让全部股权给现股东***,虽股权已全部转让给新股东,但因其违反出资义务在先,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其持有的股权被转让而免除。申请执行人山东精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9)鲁1191执1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鲁1191执110号执行案件中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 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安丰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