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132号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术,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公司员工。
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朋,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00元,由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占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