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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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5民初966号
原告:甘肃中控楼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960197XQ。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中路476号宏运大厦15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政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72GRB7X6。
住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和汇家园2-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中控楼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政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梯维保费19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043.3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变更签证增加费用738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原、被告签订四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和紧急救援等服务。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十部电梯的维保费为4500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六部电梯的维保费为2700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十四部电梯的维保费为63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十四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费为63000元,后变更签证产生增加费用738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约定的电梯维护和保修义务,但被告却长期拖欠电梯维保费用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对被告的维保费我公司承认,愿意承担,资金占用费我公司不承担,变更签证增加费用我不清楚。
原告围绕其诉讼求向本院提交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签证费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被告向本院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认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25日变更签证费用中25340元的单子发表质证意见称,“不是**本人的签字”,对该单子有异议,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原、被告分别签订四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双方明确约定了每份合同的维护保养费及付款方式,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十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费为4500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六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费为2700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十四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费为63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十四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费为63000元,合计为198000元。期间于2015年5月17日因电梯进水问题原告另购买配件产生费用23680元,2016年3月16因电梯进水问题原告另购买配件产生费用16800元,2016年7月27日因被告施工造成电梯零备件损坏,由被告签证出资8000元,共计产生签证费用484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约定的电梯维护和保修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四份合同项下的维护保养费共计198000元及另增加的签证费用4848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支付维护保养费、资金占用费及签证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真实有效。合同鉴定后,原告按照约定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维护保养费,且原、被告对每份合同项下的维护保养费已约定了固定价款,被告对四份合同的维护保养费也表示认可。故原告请求支付维护保养费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对2015年8月25日产生的签证费用25340元称“不是**本人签字”的辩解,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签证费用,被告也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政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中控楼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份合同项下的电梯维护保养费198000元、签证费用48480元,共计24648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被告和政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