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1350号
原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奥国际写字楼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泛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金马路与雅清街交叉口西美MOCO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泛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4941元由原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