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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3民初3404号 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果洛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