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2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3)鄂0222民初46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向其偿还欠款17219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483元之义务,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作出(2023)鄂0222执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01月03日以电子和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03月1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的居住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于2023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新县亿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