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5465号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金凤凰海景酒店顶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59元,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