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12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在***名下的50万元股权收购款及收益。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麟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