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737号
原告: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河街道办事处竹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媞娟,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含笑,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湖南金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