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xx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3815号 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A3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众致(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81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私下与被告调解解决,故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xx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xx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榆林xxx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