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958号
原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铝三号路(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公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ALCX2Q。
法定代表人:黄卫平,董事长。
被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长恼路西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817567。
法定代表人:董日科,总经理。
原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8元,减半收取10474元,由原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蓝必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世武
书 记 员 冯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