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1846号
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日科,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817567。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长恼路西侧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耀军,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峰,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甫,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1049162N。
住所: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东区。
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6.8元,减半收取计4273.4元,由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