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961号之一
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日科,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817567。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长恼路西侧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列东,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63323B。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政府大楼2层10间)。
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8元,减半收取计6649元,由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