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6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民,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6491208E。
法定代表人:谢恩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罗川,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罗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罗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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