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2民初2817号 申请人:张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中博嘉苑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张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张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北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45元,由张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