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2民初431号
原告:***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张北县中博嘉苑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众鑫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