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0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26)皖102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