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方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0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26)皖102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