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8民初1933号
原告:河北稳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雄县将台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裴艳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河北稳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稳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稳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