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6480号
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女,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于202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1月26日,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80元,合计2605元,由原告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