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1民初3674号
原告:森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中航若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森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航若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森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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