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682号
原告:北京合恒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凤业巷西六排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森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梨双路与环宇路交口西100米院内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合恒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合恒德科贸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