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财保4号
申请人:武汉海力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C区C14-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阳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海力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阳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8834元进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3月16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海力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阳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883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