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9768号
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西路8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爱默西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7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默西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元,保全费1756元,合计3842元,由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