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5民初11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贸仓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阿特拉斯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被告(反诉原告)正贸仓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特拉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贸仓储返还货款896000元及安装费6万元;2.正贸仓储赔偿合同违约金及损失566880元;3.案件受理费由正贸仓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阿特拉斯与正贸仓储签订《立体货架购货合同》,合同约定,阿特拉斯购买正贸仓储仓库智能立体货架5套,合同总价款112万元。阿特拉斯已按合同约定向正贸仓储支付货款896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正贸仓储严重违约,延迟发货并多次延期安装调试,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给阿特拉斯造成损失566880元。2019年7月,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发送《法律事务函》,要求正贸仓储将仓库立体货架安装完毕并调试至达到验收标准,正贸仓储提出阿特拉斯需另行支付6万元安装费用,阿特拉斯无奈支付6万元安装费,2019年9月底,正贸仓储派员到泰国进行安装,2019年11月安装结束,但仍然达不到正常使用标准。
正贸仓储辩称,1.涉案货架图纸的设计、确认均是由阿特拉斯确定相应的方案后,正贸仓储按照约定进行生产备货、发货、安装,由于现场无堆货场地,导致部分货物损坏、缺失,阿特拉斯又未及时增补,也未及时协调场地,导致现场不能满足安装条件,且阿特拉斯又提出一个货架完成具备使用条件后,再进行下一个货架安装,正贸仓储多次进场安装,导致整个安装周期延长;2.2019年8月28日,双方就货架的后续购货、安装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安装协议,约定了后续安装费,约定在安装完毕当天,原告确认数据表及完工单,四个月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并确认了已安装完毕投入运营的两座立库已达到验收要求,质量合格。补充协议签订后,正贸仓储按照约定履行了购货、安装义务,2019年10月30日,阿特拉斯签署了立库货架验收单,确认完工。现货架已正常使用,且超过了约定的四个月验收期,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不应再追究之前的违约行为,阿特拉斯要求返还货款、安装费、赔偿违约金损失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3.正贸仓储是按阿特拉斯的要求进行发货,其中有一组货架与阿特拉斯协商后推迟发货,即使有一组货架存在**发货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也是以**发货部分对应的金额为准计算违约金,而不是以合同总标的额计算违约金,且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主张;4.正贸仓储按阿特拉斯的要求及时进场安装,不存在**安装的情形,案涉项目在泰国,有办理签证的合理期限;5.阿特拉斯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主张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正贸仓储的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费用标准和实际发生的情况,由于阿特拉斯方未能提供堆货场地,导致货物的损坏缺失,应由阿特拉斯自行承担费用。
正贸仓储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阿特拉斯支付剩余货款168000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阿特拉斯承担诉讼费用。
阿特拉斯对正贸仓储的反诉辩称:1.正贸仓储对所有立体货架的安全背拉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仅设计了部分背拉,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货架支腿变形等质量问题,导致小车多次从货架上掉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正贸仓储提供的《货架安装检测报告》中验收精度数据与技术协议中不相符,且数据有涂改现象,该数据证明安装存在质量问题;3.正贸仓储不承认存在设计问题,并拒绝到泰国进行整改,因泰国生产现场紧张,阿特拉斯无奈从南京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仓储)采购33万元的货架支架、背拉杆等物资发往泰国,对正贸仓储的立体货架进行整改,并支付安装费1万元,该费用应由正贸仓储承担,要求驳回正贸仓储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6日,正贸仓储(乙方)和阿特拉斯(甲方)签订编号为ATLAS-ZMCC-2018-0×××《立体货架购货基本合同》,3.2条约定质量保证期限根据购货合同(附件一)约定为准,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4.3条约定,在质保期内发现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与甲方共同进行检验并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包括退货或降价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达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如乙方未通知甲方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现场,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检验结果和甲方解决方案;5.2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且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未能解决争议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争议最终解决;8.2.条约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具体合同: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日的,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甲方要求改正的;8.3条约定,乙方逾期交付某一具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者未能按本合同第4.3条规定及时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某一具体合同项下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双方之间所有的具体合同,并有权终止支付任何具体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直至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纠正上述行为。违约责任9.1条约定,乙方不能按具体合同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乙方应按该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日未能交货的,视为不能交货;9.2条约定,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
根据《立体货架购货基本合同》的约定,2018年9月26日,阿特拉斯与正贸仓储签订合同号为ZZ01/ATLAS-201809-×××《立体货架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架5套,总金额112万元,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后60天发货,质量要求:设备满足技术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能顺利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货款结算:预付款30%,发货前付款5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付15%,余款5%在设备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交货时间:预付款后45天发货第一批次,在60天内全部发完,到期如不能交货,每拖延一天须支付合同标的额1%的违约金;验收要求:货架全部安装完成后5日内,根据技术协议双方组织初验收,签订初验收报告,整体项目完成后,连同其它设备进行最终验收;项目完工设备连续运行3个月无质量问题且符合协议要求,视为已经验收,第4个月开始计算质保期;质量保证:质保期为双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1年;安装调试周期:设备调试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周期45天,完成负荷调试并达到72小时无故障验收标准,否则每拖延一天须支付给买方合同标的额1‰的违约金,如果设备调试时间超期1个月还不达标,视为调试不合格,则将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设备金额在5天内退回买方,卖方负责自行将设备拉回,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设备总价款内包含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增值税等。
2018年9月26日,阿特拉斯与正贸仓储签订《标准仓储货架技术协议》,协议约定,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半成品台车的规格参数等主要工艺要求,参考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优点,确保买方设备使用正常、经久耐用,卖方对全部货架自行设计制造;在仓储设备配置中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但在质保售后服务中约定卖方对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2个月,设备的实际使用及调试地点为泰国某轮胎工厂。
2018年10月9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付款336000元,2018年12月3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付款56万元。
2018年12月6日,正贸仓储向阿特拉斯发送《联络函》,载明“因我司交货期原因,QJ-0921-20×××单本计划于2018年12月7日发货的,现只能发4个柜(此单共5个柜),经与贵司协商,剩余1个柜2019年1月4号发到某港出口,来回的运费由我司承担。”
2018年12月7日和2019年1月10日,正贸仓储分别向阿特拉斯发送4个货架和1个货架。
2019年1月11日,正贸仓储第一次到泰国安装。2019年1月22日,阿特拉斯工作人员***给正贸仓储销售经理***发送邮件,载明“附件是参考前期贵司现场施工进度编制的最新施工进度,此进度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1.因为现场的空间限制,以及生产计划的安排,需要现场的4个区域立库施工,一个调试完成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开始进行下一个,过程不能交叉施工。”1月28日,***向***发送邮件,载明“1.关于现场施工进度,我司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保证三个立库具备安装堆垛架安装条件,(第二批货已于2019年1月26日到泰国,麻烦请安排1月29日前拖到工厂,有部分配件在第二批货里);2.关于年后安装事宜,由于现场安装条件受限,我司建议三台堆垛机安装调试于80%左右时,我司安装人员再进场安装剩余货架…;3.关于现场货物堆放问题,由于贵司现场无堆货场地,我司货物从进场一直堆放在工厂路边,由于贵司货车及叉车等出入频繁,据现场安装人员反映,我司部分货物已被货车等碰撞损坏,我已安排现场人员统计损坏配置数量,虽然我司已准备备件,但可能现场损坏数量已超出备件数量,具体数量还在清点中,请贵司考虑年后部件的增补等事宜;4.由于现场安装条件等因素,包括倒货距离较远、叉车使用、现场各方协调等,已超出我司前期预期,导致安装费用已超出我司合同报价,烦请贵司协商后期安装费用增补等事宜,我司将在年后尽快出具新的费用预算。”
2019年1月31日,***向***发送邮件,载明“关于现场材料损坏需要增补清单及报价在附件中体现,我司和我司安装人员沟通,现场变形不严重的能整的,尽量现场想办法解决……”。3月5日,***向***发送邮件,载明安排安装人员3月15日前赴泰国安装货架,并对现场安装情况要求阿特拉斯协调现场叉车及小推车配合作业,并确保安装进度持续性。
2019年3月19日,阿特拉斯(需方)与正贸仓储(供方)签订《加工订货合同》,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购买立柱、牛腿、调节地脚,加上包装及运输费共计13520元。3月28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支付货款及工程款13520元。2019年3月23日左右,仓储正贸第二次到泰国进行安装。
2019年3月26日,***向阿特拉斯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关于泰国立库货架安装项目:1.请协调现场安装场地问题,此为2019年3月26日上午我司安装人员到达现场后,无安装场地,我司希望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2.泰国项目现场损坏部件,请贵司尽快安排下单。”并附有现场照片一张。4月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关于泰国项目现场安装问题如下:1.2019年4月1日我司已安装完成一个立库货架,现场接到贵司通知,要等此货架调试运行后再进行下一个立库货架的安装,关于此点我司不能接受,合同技术协议第七项有规定,现场安装调试时间是一个月;2.请贵公司今天给与我司最终答复:是继续让我们安装还是回国后等通知;3.如贵司通知我司回国等通知,那我司将提出增补合同,待双方协商一致后,我司才能继续安装。”4月2日,***向***发送电子邮件,载明“鉴于泰国安装现场的复杂性,我司已决定最近1-2天内回国,请贵司知悉,如不回复视为同意。”
2019年5月8日,***向***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泰国现场正在调试阶段,地轨问题比较严重,地面打磨不到位,要求安排人员处理导轨问题。2019年5月13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发送传真,载明“在近期的设备调试过程中,出现导轨磨损严重,并且堆垛机在导轨上运行振动大,导轨接头也未处理,并且导轨标高不一致,导致堆垛机无法正常运行”,并要求正贸仓储立即安排人员到泰国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
2019年5月22日,***在《立库货架验收单》上签名,载明的合同号为ATLAS-ZMCC-2018-0917,规格型号及数量见合同,“货架已安装完毕,请贵公司领导签字**”,验收意见载明“现场地轨水平度+2mm之内,地轨表面用磨光机打磨,堆垛机厂家提出的几点问题:1.地轨表面处理,地轨垂直精度横梁跳动解决,以上验收意见仅限于90度2线区域。”
2019年8月22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发送《法律事务函》,载明“2018年9月26日,贵公司与阿特拉斯签订的《立体货架购货合同》阿特拉斯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贵公司在履行合同上屡次违约,至今未安装调试立体货架拒不履行合同,请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在收到法律函7日内,至泰国玲珑轮胎公司对立体货架进行安装调试,逾期贵司将承担一切违约法律后果。”
2019年8月28日,阿特拉斯(甲方)与正贸仓储(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双方于2018年9月26日所签订的《立库货架购货基本合同》、《立库货架购货合同》及后续货架安装等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1.为了项目能尽快完成的目的,本次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双方不再追究之前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2.后续安装费用,乙方承担所有安装人员的工资,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机票、签证、保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万元整,并安排安装人员6人宿舍一间(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所承担的费用以安装费为内容与乙方签订安装合同,并作为此协议的组成部分之一;3.对于现场缺少或损坏(经双方确认已生锈不能达到使用精度要求)的配件,全部以减少货位的形式解决,因缺件导致的货位减少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产品质量可参考已安装完成立库;4.货架安装完毕之日起,当天甲方签字确认数据表及完工单,4个月内最终组织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剩余货款;5.乙方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营的2座立库(九十度三线区域立库),因已达验收要求,甲方确认验收合格;6.甲方已确认并保证现场已具备可持续安装条件,如由于甲方原因,现场中断正常安装3次及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安装,安排人员回国,不再履行安装义务,中断安装期间及后期产生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7.现场甲方无偿提供一台叉车给乙方专门使用,以保证安装效率;8.甲方指定一名现场联络人员为甲方授权代表(姓名***),代表甲方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后续验收等事宜。同日,双方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为6万元,施工地点为泰国春***是拉差县考坎松镇5区911/9(泰国玲珑轮胎),周期为款到账后15天左右安排人员到场,安装周期40天左右,付款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2019年9月2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支付6万元安装费。
2019年9月25日左右,正贸仓储第三次到泰国进行安装调试。2019年10月30日,因***不在现场,阿特拉斯项目负责人***在《立库货架验收单》上签名,载明的合同号为ATLAS-ZMCC-2018-0917,规格型号及数量见合同,“货架已安装完毕,请贵公司领导签字**”,验收意见载明“坏掉1725mm横梁5根,按客户要求安装完毕,合格。”***并记载“本单只作完工单,不作验收单。”正贸仓储安装人员程应孙在《货架安装检测报告》中签名。
2019年12月24日,阿特拉斯向正贸仓储发送传真,载明从2019年9月底开始施工至11月初结束,试运行至目前主要出现如下问题:1.3#库2019年3月份安装部分和9月份安装部分地轨水平相差10mm,发现时11月10日联络过贵公司,贵公司要求出具详细的测量数据以及一系列证据,才能给分析原因;2.3#左边第4层横梁安装错层一个柱孔间距,造成堆垛机货叉与横梁干涉碰撞损失,此次误差肉眼可见,相差50mm;3.横梁式货架的横梁制作质量存在问题,首先横梁主体抱合梁形式不合理,容易造成掀盖式撕裂,其次支腿焊接只有50mm长两道焊缝,100mm长的边没有焊缝,造成横梁支腿歪断时常发生,同时50mm长焊缝存在虚焊情况严重,造成支腿更加不结实,现场因货架横梁支腿歪断造成小车在货架上翻车倒塌砸坏其余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两方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第10条规定,要求贵公司于48小时派员到达现场实地查看相关问题,并制定出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方案,若48小时内贵公司人员仍未到达现场处理相关问题,我公司将依据合同8.2.1条规定,本批货物不合格率达到本批货物的1%,解除本次合同,并依法追究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28日,阿特拉斯再次向正贸仓储发送类似内容的传真,并要求正贸仓储派调试人员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给予解决。2020年1月8日,阿特拉斯又一次向正贸仓储发送类似内容的传真。
2019年12月27日,***向***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我司安装人员进场前,请贵司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现场安装工具已全部丢失,我司最后一次进场,安装工具全部是贵司协调人员借的,请贵司解决安装工具事宜;2.网片没有安装,是因为标准件(螺栓)及部分配件丢失,请贵司解决标准件事宜……4.我司建议和贵司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分析横梁支腿式立库设计结构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并达成更改方案。”同日,正贸仓储向阿特拉斯发送《联络函》载明“关于贵司反映泰国项目立库货架问题,我司初步讨论如下:2.3#**4层横梁安装错误问题,由于前后2次安装人员调整,及现场安装工具丢失造成的安装错误,我司表示非常抱歉,并与后续问题一并解决;3.贵司提出横梁形式有不合理之处及支腿焊接不牢等问题,我***均为标准抱扣式横梁,主要承载是上下的作用力,不能承受前后或左右的作用,请贵司规范其使用方法,支腿的断裂从现场照片反应看,主要是由于贵司摆放产品的软管拉扯所致;4.地轨撞头安装位置问题,我司安装人员反映是由于现场人员要求调整才进行调整安装的,如贵司需再次进行调整,我司将与后续问题一并解决;5.贵司反映的现场有大量护栏没有安装,实际现场反映情况是我司最后一次入场后,之前的安装工具、标准件及部分部件已丢失,没有标准件护栏没法安装,能安装的都已安装,此情况贵司现场联络人员均已知晓;6.立库垂直误差问题,此问题需我司技术人员现场确认,是否是因为此误差造成的其他问题,需现场勘查,才能提出整改议案;7.目前贵司现场有2***在使用,牛腿式立库和横梁支腿式立库,现场反映的情况是横梁支腿式立库问题较多也比较严重,如果摆放的是相同产品,由于结构的不同导致问题突出,贵司是否讨论一下横梁支腿式立库设计的缺陷和问题,及以在现有结构上进行调整以达到贵司的正常使用条件;8.由于贵司立库系统没有全部调试完毕,后续是否还会有其他问题仍未知,我司建议待贵司全部立库调试完毕,双方相关人员再讨论确定所出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2019年12月3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在正贸仓储进场前,要求阿特拉斯准备安装网片所需的标准件和安装工具,并要求在进场前拍照确认标准件及安装工具现场已全部配齐,并载明“因网片立柱现场已丢失,如因材料缺失无法安装,我司将不再进场安装。”
2020年1月8日,正贸仓储发给阿特拉斯的《联络函》载明“目前贵司有2***在使用,牛腿式立库和横梁支腿式立库,现场反映的情况是横梁支腿式立库问题较多也比较严重,根据现场反映的情况看,小车掉落的原因是由于小车下坠软带将支腿和横梁连接处拉变形导致,如果摆放的是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贵司是否考虑一下贵司对横梁支腿式立库设计的缺陷问题,以及在现有结构上进行调整以达到贵司的正常使用条件”,并提出整改建议。
审理中,阿特拉斯主张的损失有:一、联络函中被告承认延期发货28天,按照合同约定延期一天,给予合同额1%的违约金,被告违约金28天×112万元×1%=313600元。二、被告安装调试人员安装派出延期,按照立体货架购货合同要求,设备按照调试人员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按照合同标的额1‰承担违约金,按照合同要求安装人员2018年12月28日到达现场,实际是2019年1月11日到达现场施工,延期13天,13天×112万元×1‰=14560元,三、被告派员延期,造成原告公司两人、青岛鸿信6人,共计8人,误工13天,每人每天误工费1000元,共计造成损失104000元。四、被告第二次安装,延期10天,按照合同要求2019年3月15日派员到位,实际是2019年3月25日到达现场,此次派员延期10天,造成了阿特拉斯2人、***2人、青岛鸿信4人,共8人误工10天,按照每天1000元的计算,造成损失8万元,计算方式10天×1000元×8人=80000,按照合同人员延期违约金11200元,计算方式10天×112万元×1‰=11200元。五、上述2、3、4项合计209760元。被告第一次发货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卸车后乱放,货物损坏,按照考核规定,被泰国公司考核扣除5万元,因为这些损失阿特拉斯采购一批货架造成损失13520元,两项合计63520元。
审理中,双方对下列证据提出异议:
阿特拉斯提交的证据:
阿特拉斯与某仓储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阿特拉斯从某仓储采购货架横梁、螺栓等货物,总价款5万元;2019年12月25日,阿特拉斯与某仓储签订的《货架拆装合同》,内容为阿特拉斯泰国曼谷项目的1700根梁、220套背拉杆、水平拉杆拆除更换及校的平劳务服务,费用1万元,安装人员出发前付定金5000元,安装完毕后再支付5000元;2019年12月27日,阿特拉斯与某仓储签订的《采购合同》,阿特拉斯从某仓储采购货架横梁、U形扣梁、螺栓、拉杆等货物,总价款为28万元。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三份,阿特拉斯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8日向某仓储付款335000元。正贸仓储对此事实不予认可,认为1.阿特拉斯最早于2019年11月6日与某仓储签订合同,可知其最迟于2019年9-10月期间就与某仓储进行洽谈,阿特拉斯在2019年10月30日签署验收单,2019年12月23日初次反馈质量问题,在货架未安装完毕,双方对反馈的质量问题仍在协商期间,阿特拉斯提前单方与某仓储商谈并达成协议,同时又要求正贸仓储维修,显然是矛盾的,且未告知与某仓储签订合同事宜;2.2019年10月30日阿特拉斯签署的验收单验收意见中载明“1725m横梁5根损坏,按客户要求安装完毕,合格”,可知正贸仓储安装的货架并无质量问题,仅有5根横梁损坏,而该证据中载明购买的横梁300根和1100根,与签收时损坏的数据相差悬殊,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该合同中横梁规格是80*50*1.5,而涉案合同中阿特拉斯提供的图纸中的规格是100*50,规格不相符;3.该证据显示,阿特拉斯不仅向某仓储购买横梁,还购买加水平拉扣横梁、已定横梁改造、U型扣梁、螺栓、斜背拉杆等部件,货款总价为33万元,即使阿特拉斯购买了上述材料,也不能证明用于涉案货架,更不能证明因为正贸仓储的过错,无法整改而购买相应材料,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邮件也证明部分缺失材料应由阿特拉斯承担费用自行采购;4.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该拆除与涉案货架有关,更不能证明由于正贸仓储的过错无法整改而必须由第三方拆除重整,且该拆装行为是阿特拉斯单方行为,正贸仓储不予认可;5.支付凭证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更不能证明由于正贸仓储的过错而产生相关的费用。该证据不能证明货架存在质量问题,案涉货架全部安装完毕,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阿特拉斯应在4个月内组织验收,但其未组织验收,即使其不认可2019年5月22日和10月30日的验收单,但补充协议中明确确定了其中两个货架已验收合格,另外3个货架因阿特拉斯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应视为已验收合格,因阿特拉斯的联络人***退出,导致正贸仓储未到现场查看阿特拉斯反映的相应问题,阿特拉斯在不组织验收也未通知正贸仓储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采购,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阿特拉斯承担。
正贸仓储提交的证据:
2018年7月6日,***发送给***的邮件,内容为“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我方与玲珑的泰国项目已基本达成一致,附件为最新版的平面布局图和货架立面图,请依次重新提报价格……,另针对本项目提出几点技术规格要求:1.整体布局和设计按照图纸进行,货位数量在平面图中已说明……。”正贸仓储称,案涉合同的履行,前期是阿特拉斯的合作方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青岛公司)与其进行洽谈、对接,因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阿特拉斯合作存在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后期***从案涉合同的履行中退出,导致后续阿特拉斯不能及时向其提供联络人。阿特拉斯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非阿特拉斯的工作人员,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本案及阿特拉斯没有关系,邮件时间是2018年7月6日,案涉合同是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立体货架由正贸仓储自行设计、制造。
本院认为,2018年9月26日,江***与阿特拉斯签订的编号为ATLAS-ZMCC-2018-0917《立体货架购货基本合同》、合同号为ZZ01/ATLAS-201809-306《立体货架购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立体货架购货合同》的约定,发货时间为预付款后45天发货第一批次,在60天内全部发完,2018年12月6日,正贸仓储向阿特拉斯发送的《联络函》中,载明2018年12月7日发4个柜,经与阿特拉斯协商,剩余1个柜2019年1月4号发到青岛港出口。对此,阿特拉斯未提出异议,接收了货物,并继续履行合同,应认定正贸仓储延期交货的行为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不应认定为正贸仓储有违约行为。关于延期安装问题,根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主要原因是阿特拉斯现场安装条件无法满足安装需求,并且阿特拉斯要求安装调试完一个货架后再进行下一个货架的安装调试,这与双方立体货架购货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即阿特拉斯更改了合同的安装条款,则相应的安装调试时间亦不能按原合同认定,不应认定正贸仓储延期安装行为系违约行为,故阿特拉斯要求正贸仓储承担延期交货、延期安装调试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提交的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联络情况,阿特拉斯多次向正贸仓储提出货架的质量问题,正贸仓储也进行过回应,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阿特拉斯与某仓储签订合同,由某仓储对货架进行整改后,达到使用标准,涉案合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阿特拉斯要求正贸仓储返还货款896000元及后续安装费6万元,依法不予支持。但阿特拉斯为整改货架而与某仓储签订合同,支出的货款及整改费用共计34万元,正贸仓储应当予以赔偿。在货架已整改使用的情况下,剩余货款中的168000元已具备付款条件,正贸仓储要求阿特拉斯支付168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如双方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能解决争议的,阿特拉斯有权延期付款,直至争议最终解决,在正贸仓储未解决阿特拉斯提出的质量异议的情况下,阿特拉斯有权延期付款,故正贸仓储要求阿特拉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改费用34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8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6元,减半收取92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83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