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626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6民初626号 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64592279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QK1Q4M,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div> 负责人:***。 被告: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919676XQ,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贸公司)与被告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忧蚂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无忧蚂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贸公司诉称:2017年5月11日、2017年6月22日,正贸公司与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两份,就仓库货架生产及安装达成协议。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正贸公司购货价值为666000元,且已于2017年9月22日验收合格。但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至今尚欠正贸公司货款1776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应自验收合格当月起分六期付清,如逾期付款,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需按合同总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正贸公司违约金。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系无忧蚂蚁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正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正贸公司货款1776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4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无忧蚂蚁公司予以清偿。 被告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无忧蚂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017年6月22日,正贸公司与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先后签订N-0502-0182、NJ-0605-20410号《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及目标: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仓库货架生产及安装工程;正贸公司承诺提供的产品、安装调试、售后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正贸公司按照无忧公司无锡分公司指定的时间完成设备的制作、安装及调试,使其符合即时投入使用前的状态,本仓储货架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为正贸公司包干式,总金额分别为450000元、216000元。付款方式与发票信息:N-0502-0182号《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正贸公司支付货架工程款30%,计135000元,正贸公司收到款项后立即安排生产;合同总额的65%约定为平均6期支付完成,自验收合格当月起每月分别支付48750元;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计22500元,在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如正贸公司提供并安装的货架未出现质量问题,则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一次性向正贸公司无息付清质保金。NJ-0605-20410号《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正贸公司支付货架工程款30%,计64800元,正贸公司收到款项后立即安排生产;合同总额的65%约定为自验收合格一个月内起分6期,每期支付23400元;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计10800元,在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如正贸公司提供并安装的货架未出现质量问题,则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一次性向正贸公司无息付清质保金。正贸公司收款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并交付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签订后,正贸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进场,总共工期不超过35个工作日。正贸公司完成工程安装后,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以本合同附件中确定的工程范围、图样及本合同约定安装工程质量标准为验收标准,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标准的应及时通知正贸公司,正贸公司收到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通知后需及时完成整改,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验收的,视为产品合格,应按照合同内容及时支付余款。正贸公司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负责保修,永久维修。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在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内按期付款,否则,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正贸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联系人先后为***、**,正贸公司联系人***。 正贸公司出具的《货物验收交接清单》显示:日期:2017年9月22日;客户名称: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经理;货物名称:见合同,合同号/订单:N-0502-0182、NJ-0605-20410;规格/型号:见合同,数量见合同;货款总额:见合同;货物已安装/交付完毕,请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领导签字**(传真件有效);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意见:合格;物流安装负责人***。 2017年9月23日,正贸公司向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开具了总额为66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经工商部门核准,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系无忧蚂蚁公司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 诉讼中,正贸公司自认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3日、2018年2月11日分别付款135000元(N-0502-0182《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项下30%进度款)、64800元(NJ-0605-20410号《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项下30%进度款)、288600元。 上述事实,有《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货物验收交接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认证证明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蚂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相应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根据现有证据,正贸公司与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的《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已于2017年9月22日收取并验收666000元货物,NJ-0605-20410号《仓储货架生产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为自验收合格一个月内起分6期,每期支付23400元虽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但正贸公司主张除两合同质保金以外的144300元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妥,2018年10月8日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货款余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正贸公司有权要求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价款1776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43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因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司系无忧蚂蚁公司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故无忧蚂蚁公司无锡分公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无忧蚂蚁公司予以清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款1776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4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42元,由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清偿。(此款已由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77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正贸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