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长沙顺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7民初14861号 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顺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顺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221.3元(原告已预交4442.59元,原告多预交的2221.2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保全费1567.53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