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210号
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国网吉林省xx有限公司四平xx公司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网吉林省xx有限公司四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吉林省xx有限公司四平xx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1.00元,由原告白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