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302民初2120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2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某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