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173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04执保13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80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声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执行员 裴 雨
书记员 周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