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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1民初2151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1957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冀0121财保8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9000元。本案已于2023年12月28调解结案。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9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