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池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14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