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汶阳村(盘龙大街与万福山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96万元,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12067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莱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高新区××大街××房产,土地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S×××××号汽车;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