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破申1号
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50181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6442309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2日,注册资本27880000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
2016年7月21日,经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民初1563号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84742元,但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支付。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浙0624执1790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回款7300元后,于2016年12月29日以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再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目前,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拥有资产净值共计38636750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吸纳就业人员70余人。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自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三台设备无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判断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应当从债务清偿能力、总资产与全部债务情况、企业发展潜力等方面综合判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虽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可供执行,但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尚有厂房、设备等其他财产,尚具备清偿能力。故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被申请人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妥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