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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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713号
原告: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泰兴众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河头4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众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