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92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拟对诉讼事项另作安排”为由,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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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