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4010号
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936号1幢807室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