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城花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A座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运湖农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六运湖农场一连楼楼庄村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河公司)因与新疆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能电力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运湖农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绿河公司以其与生能电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绿河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生能电力公司以绿河公司已支付完毕案涉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绿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生能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新疆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保全费2615元,合计6488元,由新疆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83元,减半收取3791.5元,由上诉人新疆绿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