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20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人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
申请执行人海南人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6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6116.74元及利息、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其名下车牌号为琼C的豪沃牌汽车、琼C的华神牌汽车、琼A的豪沃牌汽车、琼A的豪沃牌汽车、琼A的金杯牌汽车进行了首封;琼A的豪沃牌汽车、琼A的沃尔沃牌汽车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今日头条上公布。
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