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432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四川省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彭芸。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籽鑫
书 记 员 肖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