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360号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丁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4X8NQ26。
经营者:彭昌贵,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李强,男,1985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7.44元,由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