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16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姣,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渔**道办事处站前路东段(***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34346351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姣、***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62551元整;2.涉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东明商贸物流园项目,被告***是劳务分包人,原告***等人作为木工班组为***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条,尚欠农民工工资262551元整。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总承包企业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一,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与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姣、***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逯 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