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747号
原告:***,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渔**道办事处站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天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