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4472号之一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渔**道办事处**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健康路1号。
负责人:***。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渔**道办事处站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3年2月15日,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47元、保全费2385元均由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