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06号
原告: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