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县清华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845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站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343463514。
法定代表人:李万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涛,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清华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梦蝶路、永安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728MJF09308XN。
法定代表人:余波。
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清华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