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3966号
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62980593L。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社,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站前路东段(原敬老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343463514。
法定代表人:李万宾。
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振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靖涵
书 记 员 车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