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19号
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李万宾。
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明海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靖涵
书记员车扎根